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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全文)
2007年06月12日 23: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2日电 中国证监会12日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这一办法是为适应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需要、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19日。全文如下: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 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净资产不少于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

  (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 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十条 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一条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净资产不少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三)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一)本次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是否分次发行以及发行期限的安排;

  (四)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五)债券期限;

  (六)担保事项;

  (七)回售条款或者赎回条款;

  (八)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九)募集资金的用途;

  (十)决议的有效期;

  (十一)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十二)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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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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