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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告赢"信用黑名单" 银行被判更改信用记录
2007年05月09日 14:03 来源:北京晨报

  购房贷款人包先生的还款账号因建设银行系统升级而发生变更,导致银行无法划拨还款,包先生因此有了“信用不良记录”。他遂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城建支行”)及其主管单位建设银行总行告上法庭,成为索要“信用损害赔偿”第一人。昨天,包先生高兴地告诉记者,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建行向央行申请并办理撤销其涉案的“信用不良记录”。这在北京尚属首次。

  贷款人 因不良记录出国买车遇阻

  包先生告诉记者,2003年1月,他从城建支行贷款买房,约定银行每月从其储蓄存折中扣除贷款额2000余元。此后他一直按期储蓄还款。第二年6月,他突然收到房地产公司的催款函,告知他有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他向城建支行查询后得到答复,2003年10月建行系统升级,其还款账号变更导致扣款未成功。

  “建行方面要求我自行更改银行账号,我没有同意。”包先生说,这样的做法“太霸道”,建行方面既然进行系统升级,就应该负责相关的账户变更。2005年,包先生打算出国旅游,到招商银行办理信用卡碰了壁。他去办理车贷,大众汽车方面也以其“有不良记录”予以拒绝。最糟糕的是,一听说他“有不良信用记录”,多家投资方也不再露面。

  法院 银行应尊重公民的信用良知

  2006年3月,包先生才从央行查询到个人信用报告,得知因拖欠建行贷款,他被列入“个人信贷不良记录名单”。包先生遂提出“信用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建行方面向征信部门申请撤销其不良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9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包先生败诉后,包先生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判决认定,包先生的账号变更是由于建行系统升级造成的,而建行方面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对包先生积极履行了告知义务,城建支行应承担未能扣款的主要责任。法院特别提醒,公民应当珍视自己的信用评价,有关部门在记录信用状况时亦应尊重公民的信用良知而谨慎行事。法院判决建行方面向央行申请并办理撤销包先生涉案的“信用不良记录”。

  包先生要求赔偿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包先生认为,主要原因是没有个人信用受损赔偿的法律依据。包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作为一家公司负责人,不能贷款、无法出国等因“信用不良”导致的商业活动受阻,预期损失达到40余万元。

  央行 通信资费交纳也将进入信用记录

  记者与央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取得联系。负责信用查询工作的王先生告诉记者,央行对个人信用只有“逾期还贷记录”而不会做出“良好”或“不良”的评判,“逾期还贷记录”是无法删除的。而不同的商业银行会根据此记录对个人信用作出不同评价。

  对于这一情况,交行的工作人员说,消费者仅一次或连续两次没有按时还款,且有合理的理由,如因工资迟发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不会被列为信用“不良”的,只有恶意逾期还款或恶意透支的,才会被列为信用“不良”。工行客服人员则表示,消费者有一次逾期还贷就会上报到央行,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所反映。在审核个人信贷申请时,他们会查一下这个数据库,如果有欠债不还的记录,可能就会不放贷了。

  今后,个人信用的内容将会增加。央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的王先生介绍说,除偿还贷款本息、信用卡透支额的情况外,北京市民交纳手机费、电话费情况也将会在个人信用记录中加以反映。“对于市民逾期交纳手机、电话费的记录,不同银行将根据各自不同的评判标准,确定是否为‘信用不良’而不予放贷。”

  律师 个人信用入“黑名单”应经过司法程序

  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律师邱宝昌表示,个人信用记录是银行的单方记录,不能排除“错误”,银行在记录公民信用状况时应谨慎行事,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申辩权,及时对公民提出的异议进行答复,特别是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不得将公民纳入“信用黑名单”。(武新)


 
编辑:席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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