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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报:任何资本在中国大陆投资都须接受媒体监督

2006年08月31日 10:30

  中新网8月31日电 上海《第一财经日报》今年6月15日刊登记者王佑采写的报道《员工揭富士康血汗工厂内幕:机器罚你站12小时》;富士康属于台湾第一大企业鸿海。富士康声称这篇报道不实,损害了该公司声誉,乃由其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控告《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与编委翁宝,索偿3000万元。深圳中级法院迅速接受了这个案子并且同样迅速地冻结了两个被告的财产。

  对此,凤凰卫视时事评论员何亮亮在今天出版的香港文汇报撰文指出,任何资本在中国大陆投资,应该而且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也必须遵守大陆的法律,必须接受媒体的监督。

  文章指出,记者采访写稿,是他的职责;编委批准发表稿件,也是他的职责;稿件一旦为报纸采用,就是公共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侵犯的公司要打官司,应该和报社打,应该起诉报社,这是常识;富士康当然不是不知道这个常识,而是故意选择向个人(记者和编委)开刀,同时提出巨额赔偿要求,而且要求立即冻结被告财产,恐吓整个媒体的意图至为明显;台资在中国大陆投资,应该而且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也必须遵守大陆的法律,必须接受媒体的监督。

  文章表示,财大气粗不能体现在与媒体作对甚至威胁和打压媒体,更不能体现在法律的层面,如果以为自己财大气粗就可以有恃无恐,甚至也确实受到一些权力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照顾,这种做法可以得逞于一时,不可能永远如此。血汗工厂在中国的存在是事实,但是凡事都有度,过了度事情的性质就会转化。明明是血汗工厂还不准媒体揭发,媒体揭发了就要让记者彻底破产,这样的做法让人寒心,更让人不能不拍案而起!

  文章还指出,深圳中院的处理态度也是异乎寻常的。正如北京律师萧瀚所指出的,本案的司法至少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如所请,迅即查封当事人财产,而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深圳中院至今未向两位被查封财产的记者送达起诉状副本,显然违法。不知这样的程序发明所自何来?第二,深圳中院欲查封翁宝的财产,实际查封的却是翁宝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此非法查封了翁宝的妻子的财产。这样的司法行为涉嫌职务侵权。第三,深圳中院在两份裁定书上的查封的理由,都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

  然而至今,两位记者对原告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理由是什么都一无所知;凭什么得出结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至今未见具体说明。因此,深圳中院涉嫌滥用司法权。

  面对媒体的质疑,深圳中院拒绝回答,也拒绝一切采访,包括中国官方媒体的采访,显示了高度的“独立性”,只是强调自己的作为程序上没有一点瑕疵和问题。但是萧瀚先生上述三点质疑,深圳中院必须向国人作出解释,否则必然面临更高一级司法和媒体的进一步追究。

  文章最后表示,如何依法处理此案,是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标志。报道事实真相和维护社会公平的新闻媒体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外资的保护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如果资本--无论是外资还是中国内地的资本为所欲为肆无忌惮不受任何节制和监督,中国社会不可能和谐。(何亮亮)


 
编辑:吕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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