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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将至 律师提醒旅游起纠纷理性维权为上策

2006年09月28日 17:04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表示,游客无权就造成扩大的损失索赔,而游客动辄索要高额赔偿费也很难行得通。 中新社发 孙兆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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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北京晚报报道,黄先生夫妇跟团旅游,由于旅行人数太多,原定的返程班机机票售罄,旅行社只好购买了提前5小时起飞的另一航班机票安排乘客返回,原定在这段时间内游览的景点也只得取消。游客们大为不满,认为旅行社组织不利导致了自己的损失,因此在机场拒绝登机,要求坐原定班次或下一班次回程,一直“冷战”了几个小时。最终,旅行社反倒要求游客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表示,游客无权就造成扩大的损失索赔,而游客动辄索要高额赔偿费也很难行得通。

  邱律师表示,旅行社没有安排好行程,导致行期提前,部分旅游项目被迫取消。旅行社已经构成违约行为,游客可以依据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旅行社提出补救措施之后,游客们采取过激行动,拒绝登机,中断行程引起的团队滞留问题,属于游客人为扩大的纠纷和损失。

  邱律师说,有时因为旅行社漏掉了一两个景点,游客就要求双倍返还景点的门票费用,同时赔偿数千元的精神损失费。对此,应作不同情况的区分,一是如果旅行社为招揽游客采取欺诈手段,一开始就没有安排这些景点的参观,游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相应赔偿;二是如果并不存在欺诈行为,而是因为在行程安排上没有安排好,漏掉某个景点,此时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如果旅行社与游客有特别约定违约责任的,应依其约定。而该标准基本上都是退还缩水项目的相应价款,并按一定比例赔偿违约金,没有规定精神赔偿项目。

  另外,邱律师提醒,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凭证是消费维权的必要证据,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尤其对旅行社中途擅自更改项目所产生的费用,更要索取发票,以便为发生纠纷时投诉举报提供证据。同行者的联系电话也尽量留下以方便作证。旅游行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可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及有关约定及时进行交涉和协商。如协商不成,在黄金周期间可向各级假日办投诉,也可在回到报名地后向当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投诉时效为90天。(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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