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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严打非法证券活动等问题答问(全文)(3)

2007年02月02日 14:35

  问:如何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

  答:非法证券活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易反复,当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时,该类违法活动会销声匿迹一段时间,一遇到适当“气候”,极易死灰复燃,迫切需要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通知》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领导进行了相应安排,国务院层面成立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并邀请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证监会。地方层面,明确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负责。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通知》精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目前,北京、上海等地政府为加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力度,先后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执法部门参加,为有效遏制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发挥了积极作用。

  问:监管部门对下一步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何设想?

  答:根据《通知》的要求,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同时,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的问题。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是证监会2007年的一项工作重点。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所赋予的职责和《通知》的要求,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管理规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设立和发行的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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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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