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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改税引起争论 专家:费改税非国际大趋势(2)
2007年02月14日 08:42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费改税不适合基本国情

  问:既然国外的费改税潮流主要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那么费改税是否适合现在我国的基本国情呢?

  郑秉文:费改税确实曾经是一个国际潮流,但那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事情了,早已是“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重要的是,费改税不适合我们的基本国情。从理论上讲,税的三个基本特征里有两个是与费共通的,就是他们都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但是,税与费之间有一个最大的不同之处,那就是,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具有“无偿性”,而费则不然。纳税人从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中获得的收益,与其缴税的数量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不是对称的,国家可将税入进行转移支付,可统筹安排使用;而费则有明显的补偿性,受益人是相对固定的,受益群体有很强的针对性,是一种直接受益的关系,其缴费数量与受益程度之间基本存在着一对一的对称的关系,在缴费者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有偿交换”的关系,具有一定的返还性质。

  世界范围的弃税改费趋势,其目的正是为了加强个人缴款与未来受益之间的联系。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来说,就更应该加强这种联系,弱化“大锅饭”的税性,强化“私有性”的费性,这就是建立个人账户的目的。这既对个人来说能得到经济实惠,又对国家来说可以减少财政负担,对社保制度来说还可以鼓励大家尽量参保,扩大覆盖面。

  加强缴费与待遇之间的联系是中国社保改革制度的一个根本原则。是缴费制还是缴税制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激励问题;既是一个导向问题,也是一个制度设计问题,我们绝不可轻视。一字之差,我们将有可能改变社保制度的根本属性。既然就连世界“福利之窗”瑞典都把税改成费了,这就足以说明,我国社保制度坚持缴费制,既是社保制度财务可持续性的客观需要,又是保证参保人能够得到实惠的一个制度保障。老百姓的实惠要最大限度地具有透明性,要一目了然,要明确其私有性,要加强缴款与受益之间的联系,而不是割断这种内在联系。实际上,建立个人账户就等于建立了个人产权,这就是费的意义,费改税以后就不可能进入个人账户了。所以,个人账户的产权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多缴多得,这就是费所具有的激励作用,是税和费在理论上的最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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