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遭遇疯狂克隆 缺乏防伪标识专家难分真假(5)——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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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物卡遭遇疯狂克隆 缺乏防伪标识专家难分真假(5)
2009年08月13日 14:06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些诈骗分子已实现了公司化、规模化运作。陈杰说,他们在工作中甚至遇到一些假卡公司拥有自己的投诉热线、语音答录系统的状况。日前记者获得一张某超市的假购物卡,从外观看,其与超市真购物卡几乎一模一样,唯一不同的就是联系电话有差别。可当记者拨打假卡上的电话号码时,对方的语音答录系统设置竟与真卡的设置如出一辙,从每集菜单设置,到每个按键对应的选项。但接通人工语音时,假电话却迟迟无人接听。

  购物卡该不该设防伪标识?大家看法出现分歧,记者采访发现,几乎所有消费者都指责这些假卡制造者。家住真北路的市民秦先生就说,这些假卡制造者就是通过自己的不法手段,“抢”去了消费者真卡里的钱。

  律师说法

  发卡企业利益无损 消费者需加强自我保护

  记者采访了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吴艳燕律师,吴律师认为,企业不对消费卡设置防伪标识,一方面是出于成本考虑,而更主要的是,消费卡上的编码是独一无二的,每个编码对应的金额也是固定的,就算不法分子复制,对于企业来说,只会负担这串编码所对应的金额。“企业其实是不受损失的,如果加密,只会增加成本,企业当然不愿意做。 ”

  消费者购买消费卡,实际上是一种有价证券,即预付款式证券,它记载着购卡(票、券)人与发卡人之间的预付费服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发卡人对消费卡的密码、条形码等消费卡的信息负有保密、确保其安全义务,譬如应在每张消费卡上加上防伪标识。

  目前,大多数发卡人均未实际履行此义务,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两方面:一是降低制卡成本,毕竟在每张消费卡上加上防伪标识,需耗费发卡人一定的时间及金钱成本;二是目前假卡造成的损失均由消费者自身承担,而发卡人并未造成直接的损失,因此,发卡人对在消费卡上加注防伪标识缺乏一种动力。

  对于消费卡持卡人损失问题:由于消费卡的持卡人与发卡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要消费者能证明其消费卡是从发卡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手中购得,持卡人就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发卡人赔偿有关损失。但目前,由于消费卡的流通性大,消费者在证明卡的来源上面存在举证困难。因此,提醒消费者要到发卡人官方指定的销售网点买卡,不要贪图折扣;持卡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应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益;要保留好发票等购卡凭证。(范献丰)

【编辑: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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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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