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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须顾及法律细节客户感受 莫要耗损信用

2006年08月16日 09:37

    2006年8月8日,借记卡发行规模位居前列的上海银行已加入到跨行取现收费的银行队列中。该行规定:8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跨行取现,每笔2元人民币;境内异地(境外)跨行取现,按交易金额的1%加每笔2元人民币。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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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16日电 自2003年银监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国内商业银行不断推出各种服务收费项目,每一项收费的推出都引起业界、学界、媒体、客户议论纷纷,且多数人对越来越多的银行收费项目表示反感。公众对于银行服务收费项目过多的不认同,关乎银行业的信用,不得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海外版刊载文章指出,银行的生存基础是信用。银行的生存与公众对其的信任度是息息相关的,社会公众对银行服务的感受就是银行信用度的重要表征,不容漠视。

  文章表示,近年来,中国的银行业较密集地出台了多项服务收费,从简单的成本核算角度来看或许是合理的,但由此而引起公众普遍的反感就必然影响到其信用,从总体效益来判断则可能是得不偿失。

  文章指出,银行服务收费程序,更应细致地考量是否会影响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度。比如,银行各种收费,均属于服务性收费,理应向客户寄达收费账单,由客户依据账单另行缴纳。如果,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银行自行从属于客户财产的存款余额中扣缴,就会有悖于信用原则。这与房东无权随意拿取房客财物抵扣房租是同一个道理。而目前银行收费制度较少顾及这些法律上的细节,而出现了不少有悖信用的行为。

  再者,银行与客户都是平等的法人,形成的是一对一的合约服务法律关系。银行不是公共机构,在实施收费的过程中,服务场所的一纸通告,并不能代替与客户的合同或合同修订。例如,对于收费规定出台之前的账户,已经形成了永久有效的合同,未经双方同意,银行无权单方面追加收费条款;对于收费规定出台之后的账户,如果客户并未对银行签署同意条款,银行也无权单方面决定收费;在收费条款条件满足之时,银行也有义务书面通知客户,不应一扣了之。如果,银行依仗其所处的强势地位而强制性地改变与客户的服务合约,也必然会引起公众对其信任度的下降。

  文章表示,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高效高质的贷款业务,银行风险也主要来自贷款业务。从这一角度来看,存款客户是无差别的、不需要进行任何筛选,而贷款客户才是有差别的、有必要进行细致的选择。然而,银行现行出台的不少收费项目却着眼于选择“存款者”,这可以说是经营思路上的错置,不尽合理。

  文章最后指出,由于长期以来中国的银行均为全资国有企业,以国家财政为保证,社会公众对银行有较高的信任度。银行业普遍缺乏对公众信任危机可能造成银行信用危机的认识。公众对银行收费行为的反感度不断地提升、不断地扩散,即使不会导致银行信用的全面危机,也会导致银行信用一点一点地耗损,其长期累积的后果不容忽视。应当引起银行业和银行监管部门的关注。(钟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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