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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瓶费之争仍尘埃未定 判决未涉收费合法性
2007年06月27日 07:53 来源:京华时报


    轰动京城的某餐厅因收取开瓶服务费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一案,6月26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终审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故判令餐厅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对于湘水之珠酒楼提出的其所提供的菜谱中已经标明了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消费者即使不是明知也应当推定为明知的主张,承办案件的谷岳法官表示,对于收取开瓶服务费等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图为法官接受记者采访。 中新社发 郭京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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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出现重大变化。昨天,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消费者获赔100元的胜诉结果,但修改了一审判决的裁决理由。该修改意味着,前不久,一审判决以司法方式“叫停饭店开瓶费”的做法,今后将不能成为消费者拒绝开瓶费的理由。开瓶费之争,仍属尘埃未定。

  去年9月,王先生等4人前往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就餐,并自带了一瓶白酒。王先生等人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开瓶服务费为100元。因此,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告上法庭,一审获赔100元。此后湘水之珠上诉。

  昨天上午,终审判决认定,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已明示消费者要收取开瓶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市一中院终审驳回湘水之珠酒楼的上诉,并维持了责令酒楼返还王先生100元开瓶服务费的原审判决。

  虽然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结果,但终审判决的裁决理由与一审相比发生了重大改变。

  此前的一审判决曾认定,湘水之珠菜谱中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无效。此外,“酒楼向王先生收取开瓶服务费,有悖消法的规定,剥夺了王先生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对此案,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分析称,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确认的原则为“告知也不应收”,全面否定了收取100元高额开瓶费的合法性。但“二审判决只是从酒楼没有告知的角度,确认开瓶费不该收,至于是否合法,未作裁决”。

  法官说案

  收开瓶费应该明示

  昨天,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谷岳。

  记者:饭店能否再收开瓶费?

  法官:本案判决没涉及开瓶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只从是否明示(开瓶费)的问题上,就可以认定消费者胜诉。

  记者:那到底能不能收呢?

  法官:本案不涉及,我不好发表意见。但我认为,开瓶费涉及到行业惯例,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记者:饭店应怎样明示?

  法官:比如在店堂显著位置张贴告示等。具体何种手段最恰当,应该由行业协会制定。

  消协回应

  饭店不应再收开瓶费

  昨天,市消协表示,这一判决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市消协同时呼吁,希望广大餐饮经营者主动规范自身行为,不再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记者王阳 袁国礼)


 
编辑:闻育旻】
:::相 关 报 道:::
·京城开瓶费案终审宣判 餐厅因未明示收费败诉
·开瓶费变身为洗杯费 贵州商家变相抵制自带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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