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本山传媒”竟然不存在?
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经相关政府部门公示,“本山传媒”既是《关》的摄制方,也是出品方、发行方,应为适格被告之一。
然而,当法院依法送达原告诉状后才发现,位于辽宁省的“本山传媒”在《关》“报备→制作→播出”的全程中,从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应依法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否则,涉嫌违法。
经记者核实,辽宁省及其下辖14个地级市的工商局从未有任何关于“本山传媒”的企业注册信息。而《关》首播后1个多月才在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首次登记注册“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因此,“本山传媒”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法院查明,“‘本山传媒’的主体是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本山)发展而来的名称,如有任何责任,均由后者承担。”据此,原告孙立民转而要求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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