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属侵权行为。“然而,这些法规都未明确‘剽窃’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认为,文学作品是主观创作的产物,深化、细化和个性化到何种程度才算“独创”很难辨别。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教授说,对剽窃的认定,一看两部作品发表的时间顺序,二看它们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三看涉嫌剽窃者是否能充分证明其从未接触过“原著”。
冯晓青认为,在一些公有领域资源中,的确可能出现巧合。比如言情小说的“第三者插足”、侦探小说的“美人计”等都是常用情节和手段。“但在认定剽窃与否时,‘作品因为包含了公有领域资源内容而必然不侵权’的推理是不全面的,关键看被告在利用公有领域资源创作时是否具有独创性。”他建议,除考虑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外,可参考专业主管部门对“剽窃”的认定标准,或请具备资格的第三方作出鉴定结论。
据记者核实,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对“剽窃”曾有明确认定(版权司【1999】第6号):“剽窃指将他人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分‘低级剽窃’和‘高级剽窃’两种形式,前者指‘原封不动复制他人作品’,认定较容易;后者指‘改头换面后将他人独创成分窃为己有’,需经认真辨别甚至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还认为,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中原创的情节、内容,经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创的电视剧本,是著作权执法中常见的高级剽窃。“不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也不论是全部抄袭还是部分抄袭,均应认定为剽窃。”
“这表明,‘只有逐字逐句抄袭他人作品才构成剽窃’的认识有误。”北京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小龙等法律界人士认为,两部作品,如果故事主副线有一两条相同、剧情一两集相似可能是巧合,但十几条都相同、几十集都相似不大可能是巧合。“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原著作者的重要权利,作品内容、文体结构、句法与句式等一系列写作要素,都是认定独创性的标准,仅改动其中几个要素并不能改变剽窃的本质。”
张步峰等专家建议,对“剽窃”案件,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也可作为参考标准。“2005年北京市高院审结的震动全国的‘郭敬明涉嫌剽窃案’便是经典案例。”
(记者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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