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民缘何败诉?
面对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作为被告的《关》编剧杜远、刘深、郭俊立辩称,他们均为独立创作,没接触过原告,也从未看过原告的作品。两剧不存在相同的内容,不存在剽窃行为,不构成侵权。
第三人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辩称,他们只负责电视剧拍摄,无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剧本是由天润传媒公司和编剧提供的;而被告天润传媒公司则辩称,《关》是“本山传媒”(辽宁民间艺术团)和编剧协议由杜远创作完成的,与“天润”无关……
法院认为,作品有无独创性是判定构成剽窃与否的关键,而独创的认定标准,在于双方作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相似。两剧虽在社会背景、故事情节主线、最重要情节设置等多方面相同或相似,但因深化、细化、个性化程度不足,两剧也存在较多不同之处。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作品,作品表达系独立完成并有创作性的,应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两剧基于类似题材展开创作,不同作者的创作成果极可能在一些基本情节设置上出现相似,藏宝、夺宝、护宝等是此类文学作品中的常见情节,司空见惯、纯属正常,两剧不存在不合理的相似,尚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剽窃。据此,驳回原告孙立民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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