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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党员干部参与违建可撤职

2010年11月17日 14:04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以2004年10月26日为界线

  记者昨日(16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日前福州市纪检监查部门出台新规定,明确了对参与违建的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标准。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处理意见中,2004年10月26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的印发时间确定为一个界线。意见规定,两办《通知》印发前参与违法建设的,视为一般违纪,对相应党员干部进行的处理将以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为起点,幅度最高可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2004年10月26日以后参与违法建设的,将视为顶风违纪,处理起点为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处分,处理幅度最高可至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

  相关人士表示,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此次出台的处理意见将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的处分与该违法建设拆除进行捆绑,对党员干部主动拆除违法建设,将根据不同情节,予以有限制的从轻或减轻处分。对不主动纠正或被强制拆除的,将给予参与违建的党员干部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

  据了解,2009年10月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已经形成对违建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到今年10月31日,全市共清理整治违法建设3368处,拆除面积达140余万平方米。(毛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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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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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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