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送]
-2008年5月 王先生户口所在地昌平沙河镇王庄村拆迁,王先生父母名下房子被拆,按每人补偿40平方米标准计算,加上一份宅基地补偿40平方米的规定,王先生父母加上王先生夫妇一共4口人,获得212平方米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指标。
-2008年8月 王先生将户口迁入爱人户口所在的回龙观镇。
-2008年11月 王先生夫妇向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申请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并填报和提供了相关材料。
-2009年2月 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王先生取得了购买资格。
-2009年年底 王先生夫妇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天巢园两限房一套,但于交款前一夜被举报住房面积超标。
-2010年4月20日 昌平区住建委作出决定,取消王先生夫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010年7月 王先生将昌平区住建委告到法院,王先生认为,虽然他们双方父母在拆迁中获得了400余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购买指标,但是上述房产登记的姓名都是双方父母,他们二人名下并无一处住房,应该属于无房户。而昌平区住建委的代理人则认为,虽然上述房产写的都是双方父母的名字,但是王先生夫妇都是独生子女,双方父母家的7套房产最终都要归到王先生夫妇名下,而且,两次拆迁中,王先生夫妇都作为家庭成员获得了安置房指标,所以二人再以无房户名义申购限价房就是属于骗购。
-2010年8月25日 该案在昌平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较真]
胎儿也能拿到
拆迁补偿指标?
在法庭交锋中,昌平区住建委提到的一个细节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在王先生父母家进行拆迁时,王先生的爱人已经怀孕,当时该户人家曾多获得了4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指标;直到后来胎儿流产,这个补偿指标才被收回。令人不解的是:一个尚未出世的胎儿,是否有权拿到拆迁补偿指标呢?
宋积虎律师: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在拆迁过程中“胎儿”是否有份额。关于“胎儿”的问题,只体现在《继承法》第28条,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胎儿”是否有份额,主要取决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的约定。
参与互动(0) | 【编辑: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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