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售其所开发的小区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写明在该小区西南角建有一定面积的绿地。胡小平等四人各自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随后,房产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该小区西南角原设计为绿地的地方改建为五间车库。为此,胡小平等四人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拆除上述车库。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擅自改变原设计,将小区西南角原设计为绿地的地方改为建造五间车库,侵害了胡小平等四原告的合同权益,原告方诉请被告拆除该车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拆除在小区西南角所建的五间车库。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由商品房买卖引发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是否有权擅自变更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原设计用途。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改变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用途的权利,在于该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而非开发商。
参与互动(0) | 【编辑: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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