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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有房改房、购房取消契税优惠

2010年11月10日 08:48 来源:青岛早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家名下有一套房改房,准备买个大点的房子。国庆节前问能享受契税优惠,现在要办了发现不能享受优惠了,还要多掏一万多块钱!”本周市民张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才发现他成为新政执行的第一批“受害者”。

  据了解,9月30日中央的二次调控政策下发后,我市财政局据此调整了业务办理流程。但仍有不少市民并不了解,昨天,记者采访了市财政局契税方面有关人士,明确了市民关心的问题。

  变化之一:

  “按人”到“按家庭”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市财政局发布房产交易契税政策新规定,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对同一纳税人购买两套以上普通住房的,从第二套起契税税率按3%执行”。此前,市民购买第二套住房按照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4平方米几个面积档次有不同税率,最低1.5%。新规定全部统一到3%。

  该规定执行后,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又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严格契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惟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惟一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其中“房属于家庭惟一住房”的限制,表明从“按人”到“按家庭”的变化。

  “目前我市增收契税已经执行新办法。”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说,这种调整可谓对享受优惠的条件要求更严格了。

  变化之二:

  证明“家庭惟一用房”手续更多

  据介绍,以家庭成员为条件认定后,随之带来的是程序的变化。据财政局工作人员介绍,符合优惠条件的购房人,在办理缴纳契税手续时,需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其他必需的材料,由房管部门查询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房产信息。经查询确实无住房后,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购房人持证明到契税窗口办理,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变化之三:

  已有房改房等取消优惠

  此外,张先生遇到的问题,是因为根据新政,房改房不再算“无房”。

  财政局有关人士介绍,原政策中“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以及通过集成、赠与、分家和法院裁决等方式取得的住房”由于取得房产的方式不是购买,所以拥有上述房产的纳税人在新购房时可享受优惠政策。新政策中明确规定新购房产必需为家庭惟一住房方可享受优惠政策,所以拥有上述房产的纳税人不再享受优惠政策。(记者 刘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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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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