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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适房管理新规:经适房可交易可回购

2010年12月01日 09:51 来源:南国早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历来牵动着不少人的神经,比如房子在什么情况下必须由政府回购?回购按什么价格计算?什么条件下才能上市交易?如果夫妻离婚房子如何处理?本报就《通知》有关内容提出了7个大家关注的问题并给予解答。

  政府什么情况下可以回购?

  问题一:陈先生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有3年,但未满上市交易规定年限。他想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政府提出回购,房屋装修有没有补偿?

  《通知》规定:未满上市交易规定年限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购房人户口迁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的;购房人需另行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因大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那房屋装修损失如何补偿?据介绍,回购的房屋将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并由新购房人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原购房人适当的装修补偿。

  上市交易需要什么条件?

  问题二:刘先生很早就购买了一套楼中楼的经济适用住房,现在觉得面积太大了,想卖掉重新购买一套商品房,想知道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市交易?

  《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补缴相关价款,凭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有关房屋登记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购房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

  ①2004年12月2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价格的10%缴纳相关价款。

  ②2004年12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价格的10%缴纳相关价款。

  ③2009年9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上市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价款的差价的60%缴纳相关价款。

  ④通知施行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满5年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购房合同确定的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该比例按照购房人的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并明确注明在购房合同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关价款。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

  丈夫过世房子可否过户?

  问题三:黄女士所住的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丈夫的名义申请的,前不久丈夫过世了,是否可以将房子过户到她的名下?

  《通知》规定:未补缴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裁定或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必须要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可以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其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上市交易时限可连续计算。

  另一方面,如果黄女士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则需按补缴差价款后,方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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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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