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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适房管理新规:经适房可交易可回购(2)

2010年12月01日 09:51 来源:南国早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再买其他房子有什么规定?

  问题四:几年前郭先生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为了方便小孩上学,又在某学校附近买了一套商品房。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通知》规定:购房人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申购条件面积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2009年9月1日前购买其他住房的,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问题二的①②项规定的标准补缴相关价款。

  ②2009年9月1日后购买其他住房的,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作价收回,收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或按照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价款的差价全额补缴相关价款。

  ③所购买的其他住房属公有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收回,收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或退出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

  结婚一方有经济适用房如何处理?

  问题五:张女士在婚前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前不久嫁给李先生,而李先生在几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通知》规定:购房人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以结婚、继承或直系亲属赠与等非购买方式合法取得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申购条件面积标准的,按照问题二有关规定的标准向住房保障部门补缴相关价款。

  已经有房不能骗购经济适用房

  问题六:多年前张三在邕宁区自建一栋5层楼房,几年前他又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张三的情况如何处理?

  《通知》规定:购房人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已拥有超过规定的申购条件面积标准的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在申购时未如实填写申报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入户检查使用情况不得拒绝

  问题七:3年前廖女士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后一直用于出租,直到今年房产部门进行大检查才收回。以后政府部门如何监督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

  《通知》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等其他管理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书面查证等方式进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配合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的检查工作,不得无故拒绝、阻碍。(记者 唐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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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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