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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5% 不缴存最高罚5万

2010年12月01日 10:4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深圳人翘首以盼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经历了2个月的征求意见之后终于在今日正式出台。昨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举行了新闻通气会,对一些热点问题作了进一步解释。公积金提取业务会在明年上半年出台相关规定。

  在《暂行办法》中,以往关注度较高的“5%的缴付最低标准低于其他城市”的问题,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该缴存比例确定下限,有利于扩大缴存覆盖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对适用范围、管理运作模式、组织机构、缴存主体、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提取、贷款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在现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肖琳介绍说,《暂行办法》结合了各地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就突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内控和运作、优化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等方面从制度层面展开了一系列探索和创新。

  在高房价重压之下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属性尤为重要,此次《暂行办法》提高了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困难职工的支持力度,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同时,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使用范围。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外,可以将剩余部分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配售。此外,公积金将向市政府组织的住房保障项目发放专项贷款。

  肖琳表示:“为了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积极性,住房保障资源配置将考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

  此外,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利率较低,为确保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中享受政策优惠的相对公平,对于未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包括大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非户籍职工),《暂行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拟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施行。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肖琳介绍,公积金中心建立了明确、具体、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资金安全;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各部门和组织都将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尤为重要的一点是,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已被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深圳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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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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