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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楼市均价“匿迹”引关注

2010年12月06日 09:34 来源:东南早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涨?跌?涨多少?跌多少?成交均价历来是房地产市场走势的重要指标之一,不仅深受市场主体重视,也牵动着购房者的神经。然而,对于刚刚过去的11月住宅成交均价,厦门各大房地产门户网站以及市场研究机构却无从知晓,老百姓更是雾里看花。原因在于,统计成交均价的基础不复存在——本来每天更新的各楼盘成交均价,已经缺席了整整一个月。

  屏蔽均价信息,是否违背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市民的知情权,是否因此受到损害?围绕网友关心的问题,早报记者采访了社会学及法学界专业人士,得到不同的答案。

  有权选择不公开

  集美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巨东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重点是规范性文件及政务信息,对于民事交易中的市场房屋交易价格是否公开,不能简单地列举在条例调整范畴之中。

  政府对房屋价格的信息披露与否是有选择权的。市场交易价格由市场调整,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房屋交易价格,无需在传播上扩大化,这是政府政策水平的规范。

  此外,房屋交易价格的信息存在盖然性,是市场调节的产物,未加以公开,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即买卖房屋者,并未侵犯其知情权。房屋交易信息的告知“对称”与否,取决于市场交易的中介机构或交易的主体。国土局是房屋买卖的形式要件审查与权属变更登记机关,不是交易中心。

  买卖交易价格有一些仍属房屋交易的商业秘密,私权行为的调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约,对价格信息对称性发布,政府出面发布有悖于市场经济体系。

  违背信息公开原则

  龙岩市海平面律师事务所主任、被誉为“中国公益维权第一人”的丘建东则旗帜鲜明地指出,应该把每日均价的公布定性为政府发布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企业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

  即,具体某一套房屋的成交价格属于市场主体双方的交易,是私权行为,可以不向公众公开,但一个楼盘每天成交的多套住房产生的均价,则是一个明确的结果,只有房产交易部门才有途径获得;均价之于楼市,就像股指之于股市,是购房者所需要的,舆论监督需要它,市场研究需要它,政府调控也需要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信息公开为正常,不公开为例外,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均价是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的信息,如果制作了却不公开,必须有合理的解释。

  至于只公开月成交均价,不公开日成交均价,更是不符合逻辑的,既然最终数据可以公布,基础数据为何不能公布呢?这就好像“一个人已经露出了大腿,却不敢露出胳膊”。

  厦门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章毅则认为,由于我国在政府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信息公布方面微小的变化很难界定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但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应该呼吁信息公开的进一步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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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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