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在住房保障制度中应有作为
文|聂飞舟
居民住房权利的实现,虽然主要依赖市场机制,但国家通过住房保障机制的干预亦是不可或缺的。房地产市场由市场化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组成已经取得越来越多人的共识。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保障性住房建设滞后。国有经济是否应当在住房保障制度中更有作为?笔者对此持肯定意见。
第一,从国有经济基础理论来看,国有经济需要参与的领域主要是自然垄断和提供公共物品等需要国家参与的行业,比如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具有较强公益性的领域,特大型不可再生资源开发领域,其他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性领域等。保障性住房就属于具有较强公益性的领域。
因此,应积极鼓励国有企业“进入”住房保障领域。从职能来看,这类国企体现的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居民住房权利的政府职能。应将这类国企构造为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的企业。因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本身没有利润或者很薄的利润,如果要以盈利为目标对这类国有企业进行经营考核,实际是将其与普通房地产企业相提并论。
第二,从国有企业的特性和特征来看,国有企业具有营利性和公益性的双重属性,相较而言,公益性更为重要。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国有企业应放弃营利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因此,国有企业参与住房保障领域既是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现国有企业社会公益性和追求社会效益的形式。
第三,从国际比较角度看,由政府直接或者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住房公司负责建造向中低收入阶层出租或出售公共住房的做法在欧美等国都曾出现,至今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美国为解决经济大萧条后的失业人口居住问题,由中央政府出资,由地方政府建造公共住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日本政府为低收入阶层提供公营住宅,成立非营利性的“住宅都市整备公团”建造公寓向中等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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