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国企都适合建设保障房
文|刘洪玉
1998年,国务院23号文件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供应体系”。当时我曾建议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仿照韩国“大韩住宅公社”的发展模式,把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作为公司的主导发展方向,发挥大国企优势,将企业做大做强。如果他们当时向这个方向发展,可能就不会有如今成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情况出现。
现在应该讨论的问题是:目前我国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已经逐渐清晰,我们应该如何考虑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这一制度和政策环境下的发展定位?
从国际经验来看,与住房保障制度有着密切关联的政策性住房,因为涉及各种公共资源的分配和有效利用以及各种政府补贴,主要由政府机构及非盈利机构开发建设、持有和出租管理。当然,政府同时鼓励私营部门企业的参与,但在公共利益和私营利益之间必须进行有效区分。
国有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因不同企业的情况来定。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国有企业都适合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开发。比如全部股权均为国有的房地产企业就适合参与,而国有控股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因为涉及部分私人股权的利益,情况就比较复杂。我们期待越来越多的国有或非赢利性保障性住房供给者出现,但这并非政府简单的“下指令”就能实现的。
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希望国有房地产企业在两个领域发挥作用。一是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国有企业应该扮演主要角色。当然这可能需要对当前部分国有房地产企业进行一些必要的改革,使其目标、机制、体制、能力等适应保障性住房供给者这样一个新的角色。二是在商业房地产领域,通过开发建设、投资持有城市优质商业办公和零售等商业物业,为大量的国有资本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方向,同时也为城市经济的稳定与繁荣做出贡献。
参与互动(0) | 【编辑:位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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