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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原配偶工龄买公房 所有权归属要明确

2010年12月07日 09:28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问: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再婚后用原配偶的工龄购买了原单位公房的产权,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何认定?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轶玮:

  第一个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回答:

  1、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继承已经发生,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健在的一方再婚后用自己的积蓄使用已死亡配偶的生前工龄优惠购房的,该房屋应属于健在的一方与现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已死亡配偶的工龄折扣应作为健在一方享有的福利待遇。

  2、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未分割的,健在一方再婚后以其与死亡配偶的共同积蓄使用已死亡配偶的生前工龄优惠购房的,该房屋应属于健在一方与其现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已死亡配偶的工龄折扣应作为健在一方享有的福利待遇。购房出资款应认为健在一方与已死亡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死亡后,健在一方再婚后以与现配偶的共同积蓄使用原配偶的工龄优惠购房的,该房屋应认为健在一方与现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已死亡配偶的工龄折扣应作为健在一方享有的福利待遇。

  第二个问题也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1、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继承已经发生,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健在的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其个人财产。购买时健在一方使用已死亡配偶的生前工龄优惠购房价格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折扣应作为健在一方享有的福利待遇。

  2、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没有进行分割,健在一方使用已死亡配偶的生前工龄以夫妻共同的积蓄出资购买房屋的,该住房应认为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已死亡配偶的生前工龄折扣应作为健在一方享有的福利待遇;购房出资款应认为健在一方与已死亡配偶的共同财产。

  3、如果死亡一方死亡时间较长的,难以认定购房出资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时,一般宜认为系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 (记者 邹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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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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