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公寓李先生:2003年芙蓉区政府集资建房,我买了一个干部购房指标,花了一万块钱,有收条与口头协议,后来该干部反悔,上诉法院,法院判对方败诉,并强制执行。但对方依然不服,最近我装修房子时,对方老是找人来阻工,装修师傅都不敢来了。我该怎么办?
记者核实:李先生是邵阳人,他装修的房子在芙蓉公寓B12栋306。
据李先生介绍,房子是芙蓉区政府所建的公务员小区,2003年区政府开发该项目时,房子的指标分到了区政府一名现已退休的工作人员熊群先的名下。本报记者龚柏威长沙报道
李先生妻子的姐姐名叫张益华,当时也是芙蓉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张益华和熊群先平素关系较好,两人协商后,熊群先将指标卖给了张益华。2003年4月15日,熊群先收取张益华1万元,并出具收条:今收到张益华购买芙蓉公寓指标人民币壹万元整。
张益华后来将房子转给妹妹张海燕,今年11月17日,张海燕拿到钥匙,此前,熊群先也拥有过房子的钥匙,并上交了一定数量的物业管理费。
“房子之所以现在才到我们手上,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后才获得的。”张海燕一家都在长沙打工,夫妻都年近50岁了,终于在长沙拥有了自己的住房,在他们看来,幸福却来得如此之慢,房子的归属问题经过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一审二审均判转让有效
张海燕说,房屋购买指标转让达成后不久,熊群先后悔,2008年2月19日,姐姐张益华以原告身份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裁定张、熊之间关于转让房屋的认购指标协议有效,张益华需在判决生效后,支付熊群先购买指标转让费1.5万元。
熊群先不服判决,随后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熊群先在上诉中称:从区政府的购房方案来看,本案购房指标属集资建房,而不是商品房的购房指标,原审判决未确认购房指标的类型和性质是错误的。同时,熊群先还提出,在双方协议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张益华未履行主要债务且拒付1.5万元余款,熊群先可以解除合同。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熊群先基于芙蓉区政府公务员的特定身份,有权取得区政府定向开发的内部销售房屋的资格,其将购买资格转让给张益华,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同时,法院还认为,熊、张在口头协议中的给予义务即支付转让费1万元已履行完毕,之后,张益华口头同意增加1.5万元转让费,是双方对原口头协议的变更,双方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故张益华在熊群先更名报告后未支付增加的转让费为构成违约行为。
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熊群先承担。
被告至今不服判决
张海燕说,法院判决后,熊群先一直没交出房屋钥匙,后来他们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今年11月17日才拿到钥匙,12月1日开始准备装修。
装修进行不久,12月7日、8日连续两天,熊群先都来阻拦装修。之后,连装修师傅也不敢再来了。
近日,熊群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她确实要求对方先不要装修,熊认为房屋的归属问题至今还没有明晰。
熊群先说,今年7月7日,她在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到该房并未在管理所办理任何备案手续,“也就是说这套房子本就不能转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就做过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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