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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再征民意 补偿到位后方可强拆

2010年12月16日 09:5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备受关注的“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昨天正式揭开面纱。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获保障房不需轮候、征收前认定建筑是否违法、强拆迁应先给予补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发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提出意见。

  提意见方式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关于强制搬迁

  强制拆迁全部由法院裁决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解读“钉子户”必须接受法院强执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强制搬迁本身还是需要保留的,但废除行政强拆我是赞同的”。

  他说,根据“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强拆的权利没有给予行政机关本身,而是要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搬迁。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即不予搬迁。但如果法院裁定予以搬迁,就可以强制执行搬迁决定,那些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就必须接受这样的强制搬迁。

  他还透露,法院有相当一部分同志认为取消行政强拆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最终的条例是否会有行政强拆的规定,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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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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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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