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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再征民意 补偿到位后方可强拆(3)

2010年12月16日 09:5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关于补偿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场价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回迁户应当地或就近安置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

  沈岿说,这是首次在条例上明确“回迁”的概念,不至于说“回迁”,一下子“回迁”到很远的地方去。

  停产停业损失按效益补偿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增强条例可操作性,二次征求意见稿将“适当补偿”更加明确。修改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征收程序

  补偿方案应公开征求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前认定建筑是否违法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不予补偿。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补偿到位后方可实施强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记者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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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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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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