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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四亮点:补偿不让被征收人吃亏

2010年12月16日 14:37 来源:新闻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经过了11个月漫长的等待,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全文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再度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与一稿相比,“二次征求意见稿”在指导思想、补偿原则、公共利益和征收范围的界定以及强制搬迁程序等方面都做了修订。

  当问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终将何时出台时,业内专家表示,仍很难预测。条例之所以如此“难产”,是因为其关乎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某些条款尚未达成一致。据悉,有关部门正在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尽快出台。

  亮点一

  行政机关将不能强制拆迁

  根据“二次征求意见稿”,强制搬迁将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

  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其中,3950条意见是针对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搬迁提出的。

  这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政府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即使政府强制拆迁,也必须依法申请法院裁决后方可强制拆迁,建议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制度。二是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保留行政强制拆迁,但应当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限定。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也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强制搬迁本身还是需要保留的,但根据新的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这个权利没有给予行政机关本身,而是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搬迁。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即不予搬迁。但如果法院裁定予以搬迁,就可以强制执行搬迁决定,那些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就必须接受这样的强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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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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