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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四亮点:补偿不让被征收人吃亏(4)

2010年12月16日 14:37 来源:新闻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亮点四

  补偿不让被征收人“吃亏”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金额不应低于征收当时市场价格,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可优先安排享受住房保障,其目的都在于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让被征收人“吃亏”。

  该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还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就是说,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应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此外,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对“回迁”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专家解读:专家指出,“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等措施的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记者 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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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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