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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四亮点:补偿不让被征收人吃亏(2)

2010年12月16日 14:37 来源:新闻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亮点二

  对“公共利益”界定更清晰

  “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争议一直很大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并提出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建设,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当中,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即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对此,“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专家解读: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晓斌表示,“二次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他表示,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可以说是立法史上的飞跃。相对于此前出台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二次征求意见稿”首次清晰地划清了公共利益的外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二次征求意见稿”将“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和 “危房、旧城改建”纳入到公共利益范畴,从法律上保证社会保障和安居项目的正常进行。李晓斌认为,这符合国家目前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大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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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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