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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无权给业主订公约
2007年08月29日 08:30 来源:新京报

  上海市房地局表示,在《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中新增制约“群租”的新条款。其中规定“民房出租,一间房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居住。”此举意味着好友合租一间房将受到限制(昨日《东方早报》)。

  业主以公约的形式对于租客予以合理的限制,本无可厚非,但是这样由行政机关替业主制订的公约却不得不令人质疑,这样的公约,虽然有着公约的名义,但是其骨子里透出的却是行政机关的意志,与业主自治无关。

  从来没有人明确地反对业主自治,但是事实上业主自治在很多的地方受到不当干扰。

  笔者曾经陪一朋友去接收新购房,朋友被迫签订了一大堆的协议,从物管到治安保护等等,当朋友问到是不是可以不签订这样的协议的时候,对方明确回答,不可以,如不签订就拿不到房子,而这就是很多的“公约”形成的过程,缺乏民主自由的协商,没有合理的妥协,倒有了很多让人无法逃脱的强迫,使得公约这样民主与法治的载体,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第一批前往美洲的欧洲人订的“五月花公约”之所以能够在历史上留下一笔,因为它体现了人们的自由意志,它不是权力的安排,而是人们对于共同处境的认同,罗列的是平等主体的“权利”。但是目前很多购房协议中与业主有关的一系列规定,缺乏平等主体间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却常常表现出强大的一方对于孤立的业主权利的压制,对房地产商、物业公司权利的强化。

  让开发商、物业公司将所谓的公约强加给业主,只能带来不幸。这样的联合对于业主来说是一种不平等,而这样的联合如果还打着公约的名义,简直就是对法治的嘲弄。(江苏公务员邹云翔)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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