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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公摊面积"缩水"猫腻 专家支招如何保护利益

2006年06月30日 14:37


(图片来源:京华时报)

  中新网6月30日电 据《京华时报》报道,现如今,买房都按套内面积签合同了,但是,在面积减少的情况下,如果减少的公摊面积多于减少的套内面积,按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购房者得到的赔款无意中就减少了。那么消费者如何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呢?

  北京通州某项目的业主最近收到了收房通知,却发现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减少了,开发商表示可以退钱,但只能退套内面积减少的部分,公摊的面积就不能算了。据了解,此次涉及到面积减少的户型还不少,业主们对此很困惑,当初房屋总价是按照建筑面积单价乘以建筑面积算出来的。由于国家推行按套内面积签合同,因此,合同上注明的都是套内面积。现如今,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都小了,却只能按合同约定退减少的套内面积的钱,那公摊减少的面积怎么办?

  北京信杰律师事务所王仕平律师认为,按套内面积签约和按建筑面积签约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如果遇到面积减少的情况,需要看减少的面积比率是否一致。如果是一致的,那么按合同规定,退款=减少的套内面积×套内面积单价,也就是说,退款中已经包含了减少的公摊面积的款项;如果不一致,比如减少的公摊面积要多于减少的套内面积,那么完全按套内面积计算退款,就不合理了,消费者应该讨回属于自己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看当初的合同上怎么约定的,有没有约定在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都减少的情况下如何退款的条款,如果有,按合同处理;如果没有,就需要看开发商有没有在面积的设计规划、测量等方面做手脚,然后寻求法律援助。如果都没有,那么从法律上看,很难找到退还公摊面积的依据。

  王律师认为,推行套内面积,是政府对购房者的一种保护。前些年按建筑面积签合同时,开发商经常在公摊面积上玩猫腻,偷偷加大公摊面积,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开始大力推行套内面积,让开发商无机可乘,但是,任何一种计价方式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只要有利益,就存在漏洞。要更细致而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通过不断增补条款、加大合同的细致度来达到。因此,王律师建议,今后要防止开发商利用这样的漏洞,购房者最好能在附加协议中和开发商做好相关的约定,或者,对房屋的使用率做个约定,达不到使用率时,开发商应承担什么责任。

  会所延期交付

  未按合同如数支付违约金

  张女士因为看中了“XX庭院”楼盘的会所,才买了这里的房子。但是直到合同约定的会所交付时间一年后,会所仍然没有装修营业。张女士一怒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她在签合同时写明,如不能按期交付会所,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会所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前已经验收合格,取得了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已经交付给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开不开业那是物业公司的事,开发商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并没有约定会所的具体设施和装修标准,会所能否按时投入使用对张女士影响不大,张女士不会因此而遭受具体损失,开发商要求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降低违约金。

  法院判定:尽管合同没有约定会所有什么具体设施,但有会所是肯定的,开发商不能按约定交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张女士并没有证明自己因为开发商的上述违约行为遭受了多少损失,故法院根据开发商的请求酌情降低违约金,判令开发商按照约定违约金金额的1/10向张女士支付。

  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证券、房地产专业律师崔庆丰:业主遇到会所违约这种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业主除了要证明开发商确实违约以外,最好还要想办法证明自己的损失有多大,否则,在我国当前“补偿性违约金”而非“惩罚性违约金”理论占据主流且为司法解释认可的情况下,法院未必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判决。(赵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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