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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可能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2006年08月23日 09:28

    八月二十二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中新社发 盛佳鹏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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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3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据悉,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作了规定。这一权利被界定为,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对物权法要不要规定居住权,一直有争论。有人认为,在社会生活中需要保留居住权的情形确实存在,如有人把自己的住房赠与朋友,但自己要保留居住权等。因此在物权法中对居住权作出规定,是必要的。

  但也有人认为,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很小。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居住权的社会背景看,主要是由于那些国家的妇女当时没有继承权,法律通过设定居住权,解决妇女在丈夫去世后的居住问题。中国男女都享有继承权,物权法没有必要对居住权作规定。

  胡康生表示,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法律委建议将草案第十五章删去。(田雨 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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