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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出台“限外”新规 外汇直接购房时代终结(2)

2006年09月05日 09:03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4日公布相关规定强化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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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把关购房资质

  根据新规,外资能否在境内购房的资格认定,最终在外汇流转环节得到控制。而承担审批责任的是外汇部门指定的银行系统。

  《通知》规定,无论是机构、个人还是港澳台居民,在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若干文件。除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所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外,三类购房主体须提交的不同文件包括:机构性购房须提交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须提交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业内人士表示,银行系统能否细致到位地执行资格审查是此次规范外资购房的关键。“在目前外资炒房已经明显减少的情况下,银行的审查压力也不会太大。”该人士称。

  但是,上海某中介机构研究人士表示,文件中对“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的说法仍不完全明确,对于此前上海讨论的“一证一房,多证多房”的说法并未给出最终的定论。

  定期核查实时监控

  《通知》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规定,严格审核和办理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业务。同时,需要按月汇总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情况,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情况制表后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而外汇局应加强对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买卖商品房外汇收支以及汇兑的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每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月有关统计数据制表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将外资购房以人民币方式统一管理有助于对外资购房行为的实时监控。”业内人士称,而此前以外汇直接购房的方式令外汇监管部门无法直接掌握真实的市场交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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