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办贷款遭遇蹊跷“被转会”(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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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办贷款遭遇蹊跷“被转会”(3)
2010年02月09日 15:25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银行解释

  若“转会”需征得贷款人同意并签字

  介绍客户到他行贷款是通行做法

  “帮房贷客户从其他的银行获得贷款,是业内通行的做法。”南京某股份制银行房贷部负责人如此表示。

  他告诉记者,这种现象其实以前就有,由于各家银行房贷政策不一样,客户贷款时并不清楚,比如某客户到一家银行申请房贷,但没有得到他希望享受的优惠政策,于是他就托这家银行的客户经理帮他打听,有没有银行能给他更优惠的房贷政策,客户经理就把他的情况介绍给其他银行的客户经理,否则客户就得自己去打听,但一般的客户都不太熟悉银行的情况,打听起来肯定特别困难。“不同银行的房贷客户经理之间互相介绍客户,在业内是很正常的。”

  “转会并不新鲜,但‘被转会’有些欠妥。”昨天,江苏银行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成功先生分析,每家银行的政策各有不同,因此不排除这家银行额度紧,另一家银行能贷到的情况。

  “现在因为南京大多数银行信贷额度非常紧张,这种情况就更多了。”一家银行房贷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比如客户去年底在甲银行申请房贷,贷款年前已经批了,就等着银行放款,但今年银行由于额度紧张,迟迟没有放款,客户非常着急,这时银行客户经理就告诉他,南京乙银行额度还比较充裕,可以把他介绍到这家银行去申请贷款。

  “一般来说,银行客户经理都会先征得客户同意,毕竟这事是为客户着想,怕客户耽误买房,犯不着顶个泄露客户隐私的罪名去冒犯客户,而且客户一般也都同意银行这么做,很少有人非议。”

  银行转客户贷款需本人签字才有效

  “客户被介绍到其他银行后,需要重新申请贷款,原来在上一家银行办的贷款材料是没有用的。”

  南京另一家股份制银行个贷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介绍客户到其他银行贷款并非强制客户贷款,因为客户必须重新提交贷款材料,而且最后客户还必须在贷款材料上签字才有效,所以银行不可能强迫客户贷款。

  成功先生认为:“不管是从哪家银行贷到款,最后都是打到开发商账户,利于他们年底资金回笼。而对贷款人影响反而不大。”

  -购房提醒

  不妨带录音笔以备“转会”引起纠纷

  消费者贷款前做好银行政策的比对

  如果购房人遭遇“被转会”要注意啥?成功先生提醒道:从常规讲,银行之间“转会”都会主动告知购房人,这种情况下,可以打听一下两家银行的政策和所要准备的资料是否有不同,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上述银行人士认为,现在每个在售的楼盘都有好几家银行在合作办贷款,房产中介机构也是与多家银行有合作,客户择优选择贷款的银行,这也是很正常的。但如果是贷款迟迟未获批之际,突然有陌生人来电,表示自己这一方可提供贷款,那么购房人是有必要多个心眼的。看看对方是否真的是银行工作人员,以防有骗。

  成功介绍,以王先生这种情况来看,则又以实例提醒购房人——不要以为“转会”了,就能按原计划贷到款。毕竟,从一家行到另一家行“转会”,也有时间差。像王先生就是典型的中间突遭变故:国家政策变动,原定的贷款难放。

  购房前最好带录音笔记录开发商承诺

  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利军,则从两个角度提醒上述当事人:首先,“被转会”尽管是开发商的善意之举,但事先未经客户同意有点欠妥。“泄露了个人信息,现在来看只是不合情理,并未违规。可如果将来《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客户又较真,则有可能容易引起纠纷。”第二个角度,是对王先生等购房人的提醒。等了快1个多月却没放下款,中间遭遇政策变化,结局未卜,的确比较倒霉。但从法律角度来讲,12月的口头承诺并没有法律效力。此外,购房合同一般都是利于开发商的,因此,他建议消费者:在进行购房等大宗消费时,最好能带上一支录音笔,把对方的口头承诺都记下来。“录的时候,要记得问清楼盘名称,以及对方的姓名。”万一出现纠纷,有利于保护自己。 马燕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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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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