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房地产公司与乙方广告公司签订一纸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广告服务,甲方支付广告费用120多万元。双方在合同上白纸黑字地约定,如有付款不及时情况,“需支付每日千分之三”违约金。然而,正是这看似不起眼的“每日千分之三”,到了真正付款时却几乎让本金翻了一倍,也让双方陷入一场旷日持久的纠纷——
一场必败的官司
2008年9月,慕名而来的房地产公司代表坐到了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宏伟律师面前。三言两语的交谈之后,王律师已经清楚地知道,这是一场必败的官司。
所有材料都对房地产公司很不利。2007年,这家业内非常知名的房地产公司与广告业界同样知名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广告公司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通过多种渠道为房地产公司宣传,核心内容是在媒体上刊登广告。按照约定,房地产公司应该在限定时间内支付120多万元广告代理费。
本来条款写得清清楚楚,履行合同时也没出现什么明显问题,但在应该结账的时候,房地产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我们付款能力是毫无疑问的,但在付款时间上还是出了问题。”甲方代表对王律师说。原本计划在这次合同履约完毕后,双方再继续签订下一步合作合同,结成一个类似长期合作伙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付款的时候,甲方没有及时支付,而是想当然的认为,稍晚一点付款不会有什么麻烦。
没想到最后还是出现了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双方负责人反目,下一步的合作前景已成镜花水月。此时,距离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已经过去了好几个月。房地产公司措手不及。“本来我们答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广告费付款,可广告公司还不收了,要求我们把广告费和违约金一起支付,总共百万元以上的本金,违约金一个月就要10万,现在已过去好几个月了。”
2008年9月,当广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北京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的时候,本金、违约金连同律师费、仲裁费,房地产公司有可能要一次支付241万多元。这比本金已整整高了一倍。就算房地产公司不差钱,可毕竟因为一次纠纷就损失100多万,实在是窝囊得很。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