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百万违约金引纠纷 律师称违约金须有度(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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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公司百万违约金引纠纷 律师称违约金须有度(3)
2010年03月31日 17:14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约定违约金须有限度

  王律师认为,这个案子虽然是两家大公司之间的纠纷,但对普通老百姓而言也非常有意义。现在,无论买房、租赁甚至是去健身房健身,都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每份合同当中,几乎都少不了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大多数市民认为,如果自己确定无疑会履行合同,而担心对方是否履约,就要将违约金数额规定得越高越好,以增加对方违约的难度。但这样就会遇到一个问题:如何证明约定的违约金不过分高,这就需要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供自己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一旦合同某一方违约,守约的一方首先应该提出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而且,这些损失必须是实际损失,最典型的莫过于银行利息。如果是某种预期收益的损失,未必会得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比如,被违约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款项按时到位,我们会去购买某某股票,现在这只股票已升值一倍,云云。这样都算是‘预期收入’,法院或仲裁委不会认可。”王宏伟说。因此,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围,法院和仲裁机构将很难支持。

  由于存在这些规定,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应有一定限度,不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我国民法的基本立法原则。“如果违约金确实很高,守约的一方在走上法庭之前就要有充足的证据,以说服法官,因对方违约给本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非巨额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王宏伟说。

  法学博士;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协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网球运动管理中心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记者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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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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