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力破保障房“骗局”以信治政与社会监督并举(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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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力破保障房“骗局”以信治政与社会监督并举(3)
2010年06月07日 13:25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只要存在套利空间,就会有人想尽一切办法追逐利益。最根本的举措是把套利空间堵死,也就是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曹建海认为,在加大保障房建设规模的同时,关键要补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保障房是中央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让保障房真正进入低收入者手中,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严格资格审查,加强监管,同时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制止官商寻租,切实维护相关政府部门的诚信。

  由于市场上房屋出租的租金较高,因此获得保障房后也可出租获利。甚至有个别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得房后,仍然蜗居于原住房,而将新房出租获利。对此类行为,需要引入民众的力量,加强社会监督。

  “只有通过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进而实现保障房租售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曹建海说。

  骗购该不该入罪

  北京市对已查出的存在瞒报家庭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的1371户家庭,相关的“处罚”是:已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了申请资格,或者被要求解除了购房合同。

  保障房骗租骗购屡禁不止,业内人士解读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有评论指出:一套房子动辄几十上百万元,倘若无非是“骗不了就走人”,那些没参与的正直公民反倒显得有点傻了。

  从目前的一些处罚措施来看,违规行为一旦查实,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受访人士表示,这些规定无关痛痒。违规者原本就不符合申请条件,你限制他5年和限制他10年是一样的。好比处罚一头黄牛5年不许吃肉。黄牛本吃草,谁怕谁啊?

  针对目前保障房领域违法成本过低的现状,业内观点一致认为,除了道德的约束和制度的透明,要杜绝类似事件,需加大违法成本。

  围绕骗购是否入罪的争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阴建峰认为,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因为此类行为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吻合,也是因为这类特定社会背景下发生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难说达到需要刑法规制的程度。他认为,骗购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逻辑构造。

  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则认为,骗购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根据被欺骗者的处分行为取得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在客观上,购房者作假的行为,要么属于虚构事实,要么是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

  尽管存在争议,但将骗购行为按诈骗罪论处的呼声日趋强烈。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评论者质疑,到目前为止,还没听说谁因为骗取保障房被判坐牢的,究竟要怎样的行为才“涉嫌违法犯罪”呢?

  周光权分析认为,这主要是基于“法不责众”的心理。有人呼吁借鉴香港法律,增设骗取社会福利罪,周认为没有必要,合理解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执法,骗购行为完全可以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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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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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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