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自上世纪90年代末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民众拥有自主产权房的历史不过10余年,其中的情况千差万别。特别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个人信用体系,在此情况下,征收物业税的条件是否成熟,可操作性如何?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湖南读者盛翔的疑虑是:就目前的情形看,个人拥有房产的套数信息由各地房管局掌握,而该系统至今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普遍存在的异地多套房产情况,可能就会逃脱于房产税范围之外。此外,由于房产税是由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必然涉及税款归属问题,异地多套房产中哪套该征税,恐怕各有所见。再者,空置房与出租房的名义不同,税额相差居然超过3倍,不同面积不同地段房产税更是相差甚远,多套房中究竟哪套算经营性住房,哪套属于空置或出租,核实工作恐怕会异常繁重。更何况,房屋出租征税在很多城市多年来始终名存实亡,税务机关短期内能否应征尽征,本身就是一个大问号。
湖北读者胡艺表示:物业税到底是否该收,如何收,值得探讨。开征物业税时机是否成熟,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寻求周密的制度安排,相关政策方案不能藏着掖着,不能仓促上阵。在当前的高房价语境下,有关部门急于要做的不是讨论开征物业税,而是思考如何引导降低地价与房地产税费,遏制开发商的暴利,促进房价理性回归。
盛翔认为:房产税与物业税有着本质区别。有的地方政府拟搁置物业税而征收房产税,除了遏制高企房价的应急之需以外,在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意义上,实在没有多大的价值,充其量是权宜之计。因此,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统一转化为物业税的工作依然不能停滞。
黄栀梓认为:如果开征物业税的评估、准备工作做得不好,征收时机和税率设计等把握得不好,不仅不能达到人们的预期效果,相反还有可能造成税负的转嫁,产生逆向调节,结果会增加普通购房者的税收负担并且推高房价。对此,决策层应有所警惕,公众也应该有所认识。因此,物业税或类物业税不能盲目出台,应在试点基础上有序稳妥地推进。
民众的担忧是决策者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在抑制炒房、平抑房价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头脑过热、病急乱投医,否则造成“误伤”,没有遏制投机反而加重了民众负担才是得不偿失。调控工具本来是为了解决房价虚高问题、为人民谋福利,以这个前提来设计和使用税收杠杆才是得人心的,才是合情合理的。(记者 汤延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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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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