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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一小区业主家中遇害 物业未尽安保义务判赔2万
2007年03月06日 11:28 来源:新闻晨报

  [案件回放]

  2005年2月2日上午8时许,李先生正推开家门准备外出。忽然,从门外冲进3个陌生人,不由分说把李先生推进门,一顿暴打,将李先生打得不省人事。随后3名歹徒伪装好现场后,从容离去。上午9时许,小区保安得到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叫了出租车将李先生送至医院抢救,可惜已经回天无术。

  2005年6月,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名歹徒刘伟、刘奇和赵劲死刑缓期执行、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12年。

  该案3名歹徒虽被绳之以法,但死者的七旬老母认为,小区物业对儿子的死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2万余元。日前,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李母2万元。

  法庭上,原告死者李先生的母亲认为,李先生居住的小区是高档住宅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物业公司也是上海市比较知名的公司。正因为如此,物业公司应当有义务监控小区内各公共地区及主要通道,但3名歹徒却在毫无阻挡的情况下,顺利突破门禁系统,径直到达李先生所住的8楼,并在803室门外等候了2个小时,伺机作案成功。故李先生的被害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保安义务具有密切联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李先生的死亡并非物业公司的行为所致,且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与3名歹徒的犯罪行为没有必然关系。保安人员在遇到现行的犯罪行为只有制止和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采用盘问、查看居民身份证等强制手段来对付小区业主或来客。

  此外,物业公司也从未承诺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被害人的遇害是因其个人恩怨引起的,案发当天小区保安接到报警铃后,及时赶至案发地并向警方报案、呼叫车辆、送李先生去医院救治,已尽了义务,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李先生之间构成物业管理关系,物业公司应按物业管理合同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对所管辖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日,虽然有处于上班早高峰的客观因素,但内保人员对于未使用IC智能卡进门的刘伟等3名歹徒,未能做到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警觉度,对大堂进出人员也未仔细观察,物业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作出上述判决。(李晓明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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