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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认为停车位属业主共有 向物业索取停车费
2007年03月28日 14:27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3月20日,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新社发 黄正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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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内的停车位所用的面积是属于业主共有的,那么,全年停车费的收益应该由小区的业主共有。记者昨日获悉,回龙观龙锦苑二区就正与物业公司谈判要讨回这笔停车费。

  事由:业主停车要交费

  长期以来,将爱车停在小区的停车位内,向物业公司交纳百余元的停车管理费,这都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我们要收回这笔收益!”回龙观龙锦苑二区的业委会主任晋岩伟这样认为,他说,小区内的220个地面停车位所用的面积是属于业主共有的,那么,全年停车费的收益35万余元也是应该由小区740多位业主共有。

  算账:一年盈余24万元

  回龙观龙锦苑二区的业委会主任晋岩伟介绍,按照业主购房时的协议约定,该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面积,“这样,我们就有权共享这笔收益。”他说,按照小区内220个车位计算,每个车位费是1600元/年,如果全部出租,应该有35.2万元的收入,扣除30%作为小区物业的停车管理成本,还剩24.64万元的盈余。而目前,停车费全部由物业公司掌管,这是违反规定的。

  另外,他还认为,小区内所有广告牌的收益也应该归业主共有。他说,关于小区的共有面积收益问题,还需要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逐个详谈。

  辩论:争议焦点是收益

  物业公司认为,收费没有违规之处,收费标准也是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相关停车管理服务,并通过合法手段收取服务费用,并非利用公有设施进行经营性收益活动。

  物业工作人员陈女士说,物业公司提供的停车服务包括:停车管理员的配备、停车设施的投放(如指示牌等设施)和车辆剐蹭丢失的赔偿三项内容。收取的每年1600元的费用属于管理费,“我们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没有任何产权,我们收取的只是服务费。”她说,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是业主将停车场业务委托物业公司经营,而现在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是否收益和收益归属问题。

  对此,晋岩伟认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那么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应该由业主分配,业委会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按照一定比例将费用划分给物业公司,剩余收益均摊给业主。

  结果:月底是最后期限

  业委会主任晋岩伟表示,曾经多次和物业公司相关人员协商谈判事宜却始终没有得到答复。他说,3月31日将是业委会的委员们和物业方面接洽的最后期限,龙锦苑二区的业主们都在等待谈判的结果。(任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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