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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业委会诉讼困难 业主个人行政诉讼理应受理
2007年05月22日 11:09 来源:新京报

  业主个人能否对行政机关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提出诉讼,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月18日针对世纪城三位业主上诉案件作出的一份裁定,使这一问题得到了明确。而在此之前,海淀法院认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未影响业主对公用配套设施的使用,不减损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权利,亦未给小区业主增设新的法律义务”,因此“本案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裁定驳回了杨爱秋等人的诉讼请求。市一中院经过审理,推翻了原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认为海淀法院应当进入实体审理。世纪城业主杨爱秋等三人在经受了海淀法院的不利裁定之后,终于有机会将本案引入实体审理阶段。(昨日《北京日报》)

  根据《行政诉讼法》,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的公民或法院,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直接关系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根据新通过的《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车库、物业用房、公共道路以及维修基金等属于业主所有。因此曙光街道办事处和海淀区建委将原本完整世纪城东区的物业管理区域一分为二,必然导致这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要在业主中重新划分,维修基金也将一分为二,无论对业主的所有权还是管理权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原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不会对业主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难以令人信服。

  允许业主直接起诉,还能够有效降低业主的维权成本,激励业主积极采取行动。按照我们习惯的起诉程序,本案行政机关作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是对全体业主权利的影响,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诉讼,更顺理成章。但这样一来,业主的诉讼权利就只具有理论意义,在实际中无法实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就意味着业主之间存在分歧和争议,不可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来提出诉讼。况且,大多数业主存在“权利惰性”和“搭便车”的心理,通过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诉讼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果法院僵化地这样要求,会让行政机关躲在业主高昂的民主成本后面轻率作为,让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无处申诉。

  虽然杨爱秋等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最终支持还有很长的一段路,仍然可能因为实体问题被驳回,但作为法律工作者都应当知道,相对于实体问题而言,程序问题更能体现法制的进程和权利的保护。例如美国的米兰达忠告,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权利告知程序,但在人权的司法保护方面,地位显赫。每个案件的实体方面千差万别,有些人的诉讼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只要存在程序权利,总会有人赢得司法的保护,那时我们应当记住,是杨爱秋案为类似诉讼争取了胜利的机会。而如果没有这样的程序权利,永远也不会有人得到法院的支持。

  业主的权利义务还没有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限定,但现实中又涌现了许多问题需要我们立即加以解决,简单回避态度虽然能摆脱一时的困境,却可能失去对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机会。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对社会新问题做回应,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陈东立 北京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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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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