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引发三方纠纷。今年2月,买家乔先生把卖家吴先生夫妇告上法庭。7月17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夫妇除返还乔先生购房款29.5万元外,还须支付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共计41.9万余元。
一房二卖引发三起诉讼
因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吴先生获得了安置的产权房订房单。2002年12月,吴先生的女儿代表父亲将一套安置房屋的配额转让给乔先生,约定房价27.9万余元,如果一方违约,由违约方付50%的违约金。事后,吴先生收取了乔先生的29.5万元,用于支付房价款等费用。
2004年6月,吴先生拿到房子后,又将该房屋及车库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项先生,并办理了该房过户手续,项先生取得了房产证。期间,乔先生强行入住该房后,曾以吴先生拒交该房为由诉到法院,项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判决认定,项先生受让吴先生的房屋所有权是善意、有偿取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去年8月,项先生以乔先生强占其合法取得房屋为由,起诉要求乔先生搬离获法院支持。
今年2月,乔先生在无法获得该房的情况下,以吴先生故意毁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由诉到法院。
故意毁约承担民事责任
法庭上,乔先生认为,既然无法拿到房子,吴先生夫妇应该返还已付购房款29.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9万余元和购房差价损失29.1万余元等。吴先生夫妇则认为,造成双方买卖不成是因乔先生不愿支付超过约定面积的房款所致,乔先生违约在先,故自己只同意返还购房款,并要求法院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对其余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审理中,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涉讼房屋(毛坯房)在不同时间节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平均市场价格70万元左右。故法院认为,吴先生在具备了履行交房义务的条件下,未能按约交房给乔先生。且吴先生在未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又提价18万元转让给他人,显属故意毁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吴先生因故意毁约,一房两卖,倒赔40余万元。(富心振 田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