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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被变更为住宅 272户业主胜诉“护绿第一案”
2007年08月28日 13:55 来源:工人日报

  “三年都没有睡个踏实觉,总想着咱的绿地会被人占了。”郑州市燕凤小区业主代表张明礼和李积贤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后长出一口气,8月21日判决书的“到来”,标志着小区272户业主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完成了“护绿”的重任。

  此前,小区业主共有绿地被“变更”为住宅用地,业主和有关部门多次交涉没有结果,便一怒诉诸法律,此案被称为郑州“护绿第一案”。发生在社区里的“绿地保卫战”

  “燕凤小区8号楼和9号楼之间,在郑州市规划局规划图上是‘中心花园’和‘幼儿园’,而现在是绿地的这片地方被开发商卖了,甚至连我们出入小区的中心道路都给卖了,难道叫我们居民坐直升机上街!”2004年12月6日,燕凤小区272户居民联名写了一封《给市长的信》。在这封信件中,居民们陈述了保护小区公共绿地的决心。

  随后的两年多时间,燕凤小区的业主为维护绿地多次和开发商发生纠纷。

  在燕凤小区的8号楼和9号楼之间,眼前这片公共绿地上尽是荒草,在绿地西侧有一排房子,墙上写着“公共绿地,严禁侵占”8个巨大的红字。

  “当年,这片绿地上都是种的花草和树木,可谁会想到成现在这个样子。”业主们纷纷介绍。他们的这次护绿行动,还要从十多年前开发商河南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该小区时说起。

  1993年,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为兴豫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把小区内8号楼和9号楼之间的一块地规划为中心花园、托幼、公厕、垃圾站和热交换站。1998年,燕凤小区建成,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兴豫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然而,2003年6月28日,兴豫公司与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这块3787.3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盛和公司。2003年12月12日,郑州市政府为盛和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为住宅。

  原本是一块公共绿地,就这样成了住宅用地,作为燕凤小区的业主自然难以接受,因为这块地作为小区绿地和配套用地,已经作为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计入房价,业主购房后,该绿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通过法律完成“护绿”重任

  从2004年起,由于新的开发商要在这块绿地上盖房,燕凤小区的272户业主联合起来成立了护绿队,除了派人每天轮流看守这块绿地,还向河南省及郑州市的多个职能部门反映,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直到2006年6月,河南省建设厅经查证认定:“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在变更该地用地规划前没有举行听证,违反了2002年6月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的规定。”并撤销了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为该小区绿地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6年11月17日,业主张明礼和李积贤一纸诉状把郑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今年8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法庭判决郑州市政府一审败诉。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本案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为盛和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获知一审胜诉,小区的王大妈有些激动,她说:“我真想买挂鞭炮放一放,要知道三年都没有睡个踏实觉,咱的绿地终于还给咱了。”而张明礼却并没有过多的兴奋,他觉得业主们3年来为护绿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护绿第一案”的标本意义

  据了解,像燕凤小区这样被开发商改变规划侵占绿地的事情,在郑州绝非偶然,从2005年3月以来,仅郑州市政协委员蔡爱芬收集的案例就有10余起。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祁庆元两年里就收集到30多起关于开发商侵占绿地的个案。

  为什么会在住宅小区内屡屡发生“毁绿”事件?“改变规划、毁绿建楼,开发商就是为了牟取私利。”一位业内人士这样说。根据今年7月10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业主对公共区域拥有共有权利,这就从制度上杜绝了开发商将公共场所登记在物业公司名下,进而出租或出售的现象,“这两年发生的毁绿事件,多是开发商想抢在《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前,让公共绿地变成他们的私有财产”。

  而祁庆元认为,造成“毁绿”事件的原因其中也有政府有关部门“协作”的成分。他说,郑州市政府建设园林城市、生态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的政策和法规是深得全市人民的支持的。但是,这些深得民心的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阻力和不协调的音符,突出表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少数工作人员,还存在“政策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方面的明显问题。好在此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给燕凤小区的业主们吃了颗“定心丸”,也体现了政府有错就纠的一贯作风。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郑州“护绿第一案”说明人民法院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

  祁庆元认为,这起“中原护绿第一案”具有标本意义,从而让其他小区的业主看到了“绿地保卫战”的一线曙光。(肖树臣)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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