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出台的《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中,房屋登记的范围,除了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还增加了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这意味着农民在宅基地上的住房将可以进行房屋登记、获得产权证。
新《规范》中规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如果申请登记,申请人首先要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占用的土地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范围内。同时,房屋需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规划批准的用途、幢数、层数、建筑面积。
申请村民住房登记的,申请人应是宅基地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申请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登记应得到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此外,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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