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频收服务费 非利息收入比重欲与"国际接轨"(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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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频收服务费 非利息收入比重欲与"国际接轨"(4)

2010年08月18日 08:05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其实,银行这两方面的功能都有。银行带有很强的公共服务特征,根据中国的国情,结合很多银行股东都是国有企业甚至直接是政府机构,所以他们也必须要履行社会责任。但是,银行又经历了商业化的改革,现在银行已经基本成为企业了,从大部分银行都已上市的情况看,他们要赚取利润对股东负责。

  此次社会上对银行收费意见很大,主要是银行在转型过程中消费者对服务不满意的积累。因此,银行今后在收费的行为、收费的过程、收费信息的披露上都要做到位。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不能100%没收银行自主定价的权限,如果什么价格都由监管部门定,不利于银行走向市场,导致银行没有提供各类服务的积极性。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尊重银行定价但要依法监督

  在目前市场不充分的条件下,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当在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充当一个桥梁的作用,在沟通双方的同时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

  国内银行中间业务收费不能与国外相提并论。国外银行在中间业务定价上会参照业务供需、成本及客户集中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且有相关的定价方法可以参照。而我国的银行业处在一个相对垄断的市场地位,容易形成对市场价格的操纵。

  银行业目前还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模型和方法不清晰,价格形成机制亟待完善。费用上涨是否合理,是否经过严格论证才是问题的关键。无论是2元还是4元,都不应该只是银行业得出的结算价格,而是应该经过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严密论证,或由第三方机构对收费的适当性做出独立评估。

  目前银行在服务上自主定价是必然趋势,应当得到尊重,但也应该有外部力量对其进行依法的监督。在目前市场不充分的条件下,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应当在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充当一个桥梁的作用,在沟通双方的同时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如果银行在定价等方面存在问题,监管部门有责任和权力要求银行对价格进行调整,并且可以协调消费者对相关服务进行议价,实现定价的公平公正。

  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

  银行不提供收费凭证不合法

  我国目前虽然有相关的部门规章,但存在缺陷,而且有些规章的制定没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银行部门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制定的。

  我国的银行之前一直是国有体制,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没有收费的习惯。但在市场化改革以后,对于中间业务收费与否与收费的多少,都应当受到规制。国外的银行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其收费是物有所值的。在我国,目前虽然有相关的部门规章,但存在缺陷,而且有些规章的制定没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银行部门为了自己一方的利益制定的。

  对于中间业务价格的制定,不能简单地使用市场调节,相关部门应该进行监管。在目前的相关规定中,有的条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不合法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监管部门应当叫停银行对于一些不该收费项目的收费行为。

  与此同时,中间业务作为一种商业行为,银行在收费时也应当向顾客提供相关的票据,目前银行不向顾客提供收费凭证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赵谨 实习生 张佩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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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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