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美国资信评级业在1970年代加快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在有关规定中广泛使用资信评级结果,特别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75年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家资信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认可,使这些公司的业务迅速发展,并迅速成为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的跨国机构。
“虽然国际金融爆发后,3大评级机构的声誉被毁,但他们的监管政策仍然可以从制度上保障本国评级机构不受外来企业的影响,在此前提下,3大评级机构可以凭借他们的实力进入任何一个可以进入的国家。”上述评级业人士称。
而对于中国的评级业来说,“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监管现象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同时也直接加大了评级机构适应监管的成本。整体来看,多重监管不利于我国形成完善、严谨和高效的评级业生态环境,既不利于监管,更不利于评级业的发展。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国内,公司债券评级业务由证监会监管;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由发改委监管;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此前,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信用评级与国家金融安全”课题组提出,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对外开放必须坚持对等原则。在批准外资进入中国信用评级市场的同时,也应该要求其所在国政府承诺对中国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
“目前,国家没有明确限制评级业外资投资的比例。银行业对外资限制投资比例规定为25%,证券业则将门槛定为33%。评级机构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也可以参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定出一个相应的比例?”上述评级业人士称。
此外,据记者了解,目前各监管部门均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许可制度,导致评级业务资格的许可没有统一标准。
事实上,一些部门的许可标准和许可程序也不够明确。资料显示,目前除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资格的许可标准有明确、公开、较为系统的规定外,其他部门的许可标准仍未明确成型。
有分析认为,在当前国内未形成统一监管格局,且对外资无严格限制的情况下,中国评级企业在国内已面临国际巨头压力,更遑论“走出去”。 (刘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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