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商业银行终于在13年之后重返交易所债市。
近日,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下称“91号文”)。证监会网站新闻指出,这标志着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根据91号文的精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登”)联合向各上市银行发布了《关于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较91号文更为详尽,涉及上市商业银行资格申请、债券交易、结算资格与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方式等具体内容。
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可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从事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品种交易。而在2009年发布的类似的试点通知中,上市商业银行仅能在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仍局限于询价交易。这次则允许在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交易,银行将真正使用高效的撮合交易方式。
不过,91号文限制上市银行仅能从事现券交易,也防止银行通过回购等方式借道进入股市。1997年6月,正是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相关部门才决定停止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从事债券交易活动。
对于市场关心的银行是否可以交易“可转债”的问题,91号文与《通知》均未给出明确规定。但银监会曾于2009年6月明确发文规定,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时不得进行股票类证券交易,以及因市场因素变化可能转为股票类证券产品(如可转债)的交易。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债券研究员认为,“具有股性的可转债”应该不能交易。
试点期间,上市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证登办理;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跨市场债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可办理双向跨市场转托管业务。
上交所、深交所以及中证登近期还将公布相关的业务指引。
监管的博弈
关于商业银行试点参与交易所债市已是二度发文。
在2009年1月,证监会、银监会两部门就已经发布过试点文件——《关于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9]12号,下文“1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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