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组织的发展时,欧阳卫民表示,第三方支付组织在整个支付系统里面起的作用就是拾遗补缺,利用其庞大的网络资源,形成沟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一个桥梁。按照国际上的金融原则,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市场持开放的态度,只要有利于支付业的发展,有利于改善人民的生活,有利于促进民生,央行都是采取积极和支持的态度。
“我们一直在央行的管理之下运营,从2007年开始定期向央行汇报。”陈亮表示,所谓“亲生子”和“干儿子”有博弈,只是外行的揣测。
细节尚待探讨
对于现有《办法》,专家们提出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细节。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表示,总体来讲《办法》出台是好事,有资质的企业拿到牌照不成问题。但从细节上来说,“门槛不高,但运营成本不低”。
他解释说,广受关注的“注册资金最低为1亿元”对真正有实力的企业来说,这个门槛有些低了,一些中小公司巨款融资也可达到。但《办法》第三章三十条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就是一个“风险准备金”的概念,该条显然是为了加强监管,不过10%这一数额偏高。
贺强与郭田勇持相似观点,“不点名地说,一家较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每天账上的沉淀资金有八九十亿,按10%计算,也就是要八九个亿的备付金,哪怕是大公司运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此外,郭田勇还指出,《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而付款者一般会使用多家银行账户,这时就要求支付企业要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进行划算和结账,会增加成本和费用。“既然将资金放在银行托管,支付企业已经不能擅自挪动这笔钱。加强监管是好事,但恐影响效率。”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潘辛平则表示,《办法》的第24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但《办法》并没明确提出客户备付金谁能提取,以及如何管理等问题。
他进一步分析称,虽然第三方支付企业将保证金托管在银行专用账户内,但资金控制权仍在支付企业而非银行,银行没有能力获得亦无法核对全部网上交易记录,因此目前的托管事实上主要还是依靠支付企业自身的信用和自律,存在较大的风险。
23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央行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抓紧拟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办法》中有关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义务等条款进行细化与说明。相关业务办法主要是指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办法(或指引),特别是有关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办法。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形成合力,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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