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之不起诉会纵容犯罪?
“会看其是否悔改”
北仑检察院认为,这更多的是给了一种机会,对未成年人来说,这机会尤其重要
“有必要吗?”宁波一所职业中学政教处的王主任对此并不以为然。
他接触过很多未成年犯罪,看到他们一次次重蹈覆辙,“很多人是改不了的”。他觉得,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处罚已经比成年人轻,为什么要再设一道保护线。“宽容可能会带来日后更大的犯罪,这是不是一种纵容?”
这也是潘申明所担心的。在制订细则时,到底什么样的人可以适用于附条件不起诉,也是检察院内争论的焦点之一。
最终讨论认为判断的标准有三,一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人身危险性。
在8个案子中,有一个案子经过了从准备公诉到附条件不起诉的转变。
一个快递员到公司去送快递,公司没人,有一台电脑摆在桌上。他提着电脑就回家了。回家后,他的妻子对他进行了训斥。第二天一早,快递员到公司去还电脑,妻子到公安局替他投案自首。
接到这个案子,潘申明准备起诉。后来他把这个案子告诉了检察长李钟。
李钟认为,快递员已经有了投案自首的情节。最终这个案子重新被讨论。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北仑检察院为犯罪情节轻微做了一个规定:一般适用于,刑法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情节。
而“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件。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越来越多。”徐雄杰说,其实大家都希望有一种途径,去减少青少年犯罪。
直接起诉不见得是一种好的方法。他也接触过一些案例,“盗窃,进了监狱,出来了,又盗窃”,一辈子都在监狱里。
北仑检察院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更多的是给一种机会,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这机会尤其重要。
这种相对概括的方式并不能明确判定哪个案件属于附条件不起诉。往往界限是微妙的。
潘申明说,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判断一个案子是否需要附条件不起诉,会经过很多讨论。
质疑之容易出现“人情案”?
集体决策,杜绝黑箱
对于案件是否不起诉,北仑检察院除了通过设置层层讨论,还拟邀请人民监督员来把关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执行后,社会上出现这样一种担心,这是否会使得在检察院内产生人情案。
潘申明说,他也想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案件是否能不被起诉会经历一个严密的讨论过程。
第一步,办案检察官根据细则初步判断是否需要附条件不起诉。进行品行调查后,他需要出具一个书面意见到公诉科科长。
公诉科科长潘申明有否决的权力。
如果没有被否决,潘申明提交科室讨论,科室每个人必须表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科室意见向分管检察长汇报。
分管检察长也有否决的权力。没被否决,则递交给检委会。
检委会每个成员均要发言表态,这个过程会同步录音录像。最终决定,这个案子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
这是检察院内部一个集体决策的过程。
“这种集体决策表现出一种公开性”,潘申明说。
而“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结束,疑犯还需要上一次检查委员会。犯罪嫌疑人每一次的义工行为都会有一个记录,最终义工所在的单位还会有综合性的评估报告。
拿到评估报告后,案件承办人根据评估报告和平时的走访再写一个评估报告。提交科室负责人,再经历一个科室会议、分管检察长、检委会的讨论,最终决定是否通过考察期。
潘申明说制定这个程序时也有犹豫。一个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是否需要经过两次检委会?这样会造成一定的效率问题。“最终,我们觉得效率应该服从于公正”。
除了这种完全内部的监督,北仑检察院称,他们还在酝酿外部监督的引入。
潘申明说,下一次他们准备邀请人民监督员并听取意见。以后还将引入听证制度和人大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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