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再先试行量刑规范化 体现法官量刑心理过程(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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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再先试行量刑规范化 体现法官量刑心理过程(2)

2010年10月17日 17:0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量刑辩论改变了什么?

  量刑过程将更透明、不再重定性轻量刑、司法人权将更有保障。

  记者了解到,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通常只会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是何种罪名发表意见,至于应当判处多少刑罚,则是由法官及合议庭进行评议决定的,控辩双方没有机会参与。这使量刑过程十分神秘。有行内人士常将其称为刑事审判中最大的“办公室作业”。

  “纵使法官的量刑过程是客观公正的,但由于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和参与性,在某些案件中难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猜疑,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广东高院刑三庭副庭长陈小飞坦言。

  对此,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颇有同感。他说,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科研教学中,“重定性,轻量刑”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现有通行的刑法教科书一般都有30余章节,可是涉及量刑的却只有1到2两章。但对于被告人来说,相对于罪名,更关心的是量刑,这将决定他要坐牢的时间。因此,忽视量刑的独立价值也在某种程序上导致办案人员认为只要定性对了,就不是错案,判多一点判少一些都没有关系。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司法人权。

  “由于过于看重犯罪定性,就会把主要精力放在罪名适用,而对于量刑就相对没有那么重视,这也导致了量刑无法做到精细化,尤其是对于酌定情节的审查和证据要求就没有那么严格。”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刑庭庭长简伟杰说出了一线法官的普遍感受。

  而由于一直未能介入量刑,也导致法、检之间经常对量刑发生不同认识。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毅敏告诉记者:“改革前,检察机关通常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这使得法庭在某些案件中未能充分了解并考虑检方的意见,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抗诉,同时,也无法充分实现检察机关对法院、法官裁量权的监督。”

  记者调查了解到,重定性轻量刑的现象,客观上也使得公安机关办案时偏重于对法定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而对于其他酌定情节却不那么重视。比如在青少年犯罪案件审判中,对未成人的主观恶性要全面考量,尤其是成长环境,必须综合的判断才能作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如何进行帮教。而以往的模式很难看出这类证据对量刑结果的直接影响,引入量刑辩论无疑将使判决结果更趋公正。

  广东再次先行先试

  探索有两大突破:实现量刑程序的全覆盖、体现法官形成量刑结果的内心过程。

  其实,针对旧有量刑模式的弊端,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在数年前就开始尝试改革,获得很多宝贵经验。

  在各地积极探索的基础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2008年7月,最高院在深圳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同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泰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淄博市等4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

  去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正式会签了《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并于今年1月下发全省试行。

  《意见》规定,所谓的量刑程序,是指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建议,在人民法院组织或主持下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中就量刑裁判结果说明理由和依据的活动。《意见》对量刑程序进行三大改革,主要体现在:明确了量刑建议权。即控辩双方均可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议,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共同促进量刑公正;规定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即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可以相对集中地对量刑事实及其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举证、质证;在辩论阶段,可以专门针对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充分发表意见;要求裁判文书说明量刑理由。

  据陈小飞介绍,《意见》是广东法检两家共同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成果,其有两大突破:

  ———实现量刑程序的全覆盖。一方面,案件类型的全覆盖。除规定“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一般不设置量刑程序”外,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案件种类和如何适用刑罚上全面放开,原则上所有公诉案件均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充分发挥量刑辩论在程序上的独立价值,使量刑工作更为公开和透明。而不仅仅是限制于适应于某些特定罪名。另一方面,庭审过程的全渗透。即在庭审的各个过程都考虑了量刑因素,设置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规定裁判文书必须体现法官形成量刑结果的内心过程。要求法院充分听取各方的量刑意见,并在裁判文书中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及依据,这既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了充分监督,又提高了判决的说理性和公信力。

  这种量刑模式基本为:法庭调查分为定罪事实调查和量刑事实调查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定罪问题辩论和量刑事实辩论;而最后宣判则是通过确定基准刑,再根据各种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确定从轻或减轻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依法确定宣告刑。

  “通过量刑程序改革,使得各方都能参与到量刑过程中来,从而大大提高了司法程序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同时,透过强调裁判文书说理,法官的裁量权得以规范、业务水平得以提升,完善的审判程序,使量刑结果更为均衡、公正。”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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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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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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